普通法 (Common Law),又常被称为“判例法”,是一种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法律体系。它的核心不在于一部大而全的法典,而在于法官的判决。在普通法体系里,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参考并遵循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(即“遵循先例”原则),这些判例本身就构成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。因此,法律就像一位不断学习和成长的匠人,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雕琢和完善规则。这与主要依靠成文法典、强调逻辑演绎的大陆法系(Civil Law)形成了鲜明对比。这种渐进式、经验性的演化方式,赋予了普通法体系强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,深刻影响了现代资本市场的制度根基,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和公司治理领域。
想象一下,投资就像在一片土地上建造一座你希望百年屹立的大厦。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,就是这片土地的地质结构。如果地质松软、规则不明,任你蓝图再宏伟、材料再坚固,大厦也随时可能倾倒。 法律体系,尤其是商法,就是市场经济的“操作系统”。它规定了产权如何界定、合同如何执行、公司如何运作、股东权利如何保障。一个健全、可预测的法律环境,是价值投资者敢于进行长期投资的信心之源。反之,一个法律模糊、执行不力的环境,会滋生不确定性,大大增加投资的风险。因此,理解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“出厂设置”,是做跨国投资时必不可少的一环。
与大陆法系相比,普通法体系的特点对投资活动产生了几个非常关键的积极影响,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全球领先的金融中心(如伦敦、纽约、香港、新加坡)都采用普通法的原因。
这是普通法对投资者最核心的贡献。
普通法通常遵循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的原则,这为商业和金融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。历史上许多重要的金融工具和组织形式,都诞生或光大于普通法国家。
普通法极度尊重和强调契约自由 (Freedom of Contract)。法官的首要任务是探究立约双方的真实意图,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。这种对契约的坚定捍卫,使得商业活动的预期变得非常稳定,大大降低了企业间的交易成本(Transaction Costs),提升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。对于投资者而言,这意味着可以更信赖公司的商业合同,对其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更有把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