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产法第十一章 (Chapter 11 of the U.S. Bankruptcy Code) 这是美国破产法中最著名、也最容易被投资者误解的条款之一。当一家公司“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”时,并不意味着它要关门大吉、清算资产了。恰恰相反,这通常是公司为了“续命”而采取的一种法律策略。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重症病人被紧急送入ICU(重症监护室),而不是直接送去太平间。在第十一章的保护下,公司获得了一个宝贵的喘息机会,可以暂时停止向债权人偿还债务,同时在法庭的监督下,尝试通过重组业务和债务,甩掉历史包袱,最终以一个更健康的姿态“出院”。这个过程充满了复杂的博弈,对公司、债权人、以及我们普通投资者而言,其影响可谓天差地别。
当一家公司资不抵债,现金流枯竭时,为什么不干脆申请破产法第七章(Chapter 7),直接清算拉倒呢?因为对于许多公司而言,其持续经营的价值(Going Concern Value)远大于清算价值(Liquidation Value)。想象一下,一家航空公司,如果把它所有的飞机、零部件、办公楼都拆开来当废铁卖,可能远不如它继续作为一家航空公司运营所能创造的价值大。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核心目的,就是保护这种持续经营的价值,给一个“好公司,烂财务”的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。 它主要通过以下几个关键机制实现这一目标:
一旦公司提交第十一章申请,一项名为“自动中止令”(Automatic Stay)的法律武器会立即生效。这就像裁判在拳击比赛中吹响了暂停哨,强行分开了扭打在一起的双方。
这个“暂停键”为公司管理层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和空间,让他们能从应付日常催债的焦头烂额中解脱出来,专心思考如何让企业起死回生。
在第十一章程序中,大多数情况下会启用“债务人持有资产”(Debtor-in-Possession, DIP)模式。这意味着,公司原有的管理层通常会继续留任,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重组计划的制定。这与破产法第七章完全不同,在第七章清算中,会任命一个破产托管人来接管并出售公司所有资产。 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管理层可以为所欲为。他们现在是在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(通常由最大的无担保债权人组成)的严密监督下工作。任何重大的商业决策,比如出售核心资产、签订新的大额合同,甚至支付高管奖金,都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。可以说,老板还是那个老板,但身边多了一群权力极大的“监工”。
整个第十一章程序的核心,就是制定并执行一份各方都能接受的重组计划。这份计划是公司未来的蓝图,通常会包含以下内容:
这份计划需要获得不同类别债权人的投票通过,并最终得到破产法院的批准,才能付诸实施。一旦计划被确认,它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,公司将按照新的“游戏规则”运营,最终走出破产保护,成为一家“新”公司。
好了,了解了法律程序,我们回到最关心的问题:作为一名信奉价值投资的普通投资者,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一家申请了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的公司?这是一个极度危险又充满诱惑的领域,传奇投资者本杰明·格雷厄姆曾将其比作在雷区里捡雪茄烟蒂——虽然可能捡到能抽上一口的烟头,但也极有可能被炸得粉身碎骨。
请记住这第一条、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铁律:在绝大多数第十一章重组案例中,原有普通股股东的股权会被完全清零(Wipe Out),或者被极度稀释,最终变得一文不值。 为什么会这样?这源于一个被称为“绝对优先权规则”(Absolute Priority Rule)的清偿顺序。当公司进行重组,其价值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,就像排队领救济粮,有严格的先后次序:
普通股股东排在队伍的最后一个。 在破产重组中,公司的资产和价值往往连前面几个梯队的债权人都无法完全满足,自然也就轮不到最后的普通股股东了。因此,旧公司的股票代码后面常常会被加上一个“Q”,代表其已进入破产程序,它所代表的对旧公司的所有权,在重组计划生效的那一刻,就会被注销。
为了在破产期间维持运营(比如支付员工工资、水电费),公司通常需要一笔新的紧急贷款,这被称为“DIP融资”(Debtor-in-Possession Financing)。这笔钱可不是白拿的。作为提供救命钱的交换,DIP贷款人通常会获得“超级优先权”(Super-Priority Status),意味着他们的债权排在所有其他债权人(甚至是有担保债权人)之前。 这对于原有股东来说是雪上加霜。公司的价值蛋糕本就不够分,现在又来了一个能最先切走最大一块的人,留给后面排队的人的,自然就更少了。
既然投资破产公司的原始股权风险如此之大,是不是意味着价值投资者就应该完全避开这个领域呢?不完全是。真正的机会往往隐藏在众人恐惧的地方,但需要用非常专业和审慎的方法去挖掘。
此时,你可以像分析任何一家普通公司一样,去研究它的商业模式、竞争优势、盈利能力和估值,判断它是否是一笔好的投资。许多公司在走出第十一章后都迎来了新生,比如曾经的航空业巨头美国航空(American Airlines)。
2009年,汽车巨头通用汽车(General Motors)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申请了第十一章破产保护。这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。
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:投资机会在于重组后的新公司,而非破产时的旧公司。
2020年,全球租车巨头赫兹租车(Hertz)因新冠疫情导致业务停摆而申请破产保护。随后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:在赫兹已经明确警告其股票“最终将一文不值”的情况下,大量散户投资者通过Robinhood等交易平台疯狂买入其股票,一度将股价在几天内推高了10倍。 这场非理性的狂欢最终以惨淡收场。在赫兹的重组计划中,旧的股权被注销,这些追高买入的投机者损失惨重。这个案例尖锐地提醒我们,不理解“破产法第十一章”的基本规则,仅凭感觉和市场情绪进行投资是多么危险。
“破产法第十一章”是现代商业社会中一个精妙的制度设计,它旨在拯救有价值的企业,而非拯救特定时期的股东。对于价值投资者而言,它是一面棱镜,折射出风险与机遇。 最重要的启示是:永远不要将一家公司的业务(Business)和这家公司的证券(Security)混为一谈。 一家伟大的公司,如果其股票在你买入时背负了即将被重组的“原罪”,那么它对你而言就是一项糟糕的投资。反之,一家从破产中走出的、被市场暂时遗忘的公司,如果拥有了干净的财务和光明的未来,或许正是困境反转投资策略中那颗最璀璨的钻石。在面对“破产”这个令人望而生畏的词汇时,请保持冷静与理性,牢记清偿顺序的铁律,将目光投向重组完成后那个崭新的、更值得分析的“新起点”。